新闻中心

hongji-news-center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新闻中心

法院终审判决,李宇春《无价之姐》不构成抄袭!

更新时间:2026-07-27点击次数:

文章摘要

李宇春演唱的歌曲《无价之姐》被诉抄袭侵权一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近日二审判决,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

 

  李宇春演唱的歌曲《无价之姐》被诉抄袭侵权一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近日二审判决,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,认定《无价之姐》与歌曲《跟我出发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,不构成抄袭,董某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。判决驳回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由董某某负担。

(责任编辑:吴丰丰)

扫一扫,添加微信

友情链接:

热线电话:

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
Copyright © 2002-2026 宏基仓储系统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